~文章更新至2023年3月
本文將重點放在菲律賓公司註冊需要注意的事項(關於外商投資領域限制、外資股權架構設計等問題可以參考本所其他文章分析)。在菲律賓投資可以是個人獨資、合夥、非股份公司、股份公司(在其他國家稱為 “股份有限公司”)、分支機搆及代表處等。本所嚴格把控菲律賓公司註冊的各個細節,確保客戶在菲律賓的投資可以合規運作。
*菲律賓第12版(2022年6月頒布)外商投資負面清單 — PDF下載
1. 獨資
所有者對公司的所有債務承擔全部責任。換句話說,所有者和獨資企業是同一實體(Note: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)。
優點:
幾乎不需要進行書面申請工作。如果選擇在首都區(Metro Manila)註冊,只需要申請一個企業名稱並在貿易和工業部(DTI)註冊。如果選擇在其他省份註冊,只需要向DTI的區域或省級辦事處申請註冊
缺點:
所有者應對企業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。這意味著起訴獨資企業的人可以對所有者個人提出索賠。由於獨資企業與所有者個人息息相關,因此可能難以吸引投資者或資本
納稅義務:
獨資企業沒有稅號,運營過程中使用的是個人納稅識別號(TIN)。因此,獨資企業的所得稅遵循個人所得稅的級距稅率
2. 合夥
當兩個或更多人擁有企業時,就形成了合夥企業。菲律賓《民法》將合夥企業視為法人,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與其企業主的法律主體是分開的。合夥有兩種: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。在普通合夥制中,合夥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。在有限合夥中,一些合夥人將承擔無限責任,而另一些合夥人承擔的責任僅等於其出資額。
如果合夥企業的實收資本超過3,000披索,則需要在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註冊。
菲律賓允許外國人以合夥形式擁有最多40%的所有權。(Note:合夥與合資公司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)

3. 公司
根據2019年最新修訂的菲律賓公司法,公司組織除一人公司(一人公司較為特殊,將另行說明)以外,由至少2名股東和最多15名股東持股。每個董事及發起人必須至少持有公司一股的股份,其責任僅限於其認繳的股本總額。公司組織在法律上被視為與擁有公司的股東,法人格不同,因此股東的責任有限。
公司設立時全體發起人認繳資本不得低於授權資本的25%,實繳資本不得低於全部認繳資本的25%。除特殊行業外(如:金融、保險、安保、電信、勞務派遣等),對外籍占股低於40%的公司註冊資金並無要求,如超過40%,則實繳註冊資金不得低於20萬美金。 除資本額的限制外,外商在菲投資在行業別及股權比例也有限制,具體可以參考菲律賓第12版(2022年6月頒布)外商投資負面清單。

公司組織在分類上,按照股份的有無可以區分為股份公司(Stock Company)及非股份公司(Non-stock Company);按照國籍區分,可以分為外籍公司(外籍持股超過40%)及菲籍公司(外籍持股在40%以下)
股份公司:
股份公司的資本由普通股及特別股組成。股份公司的性質相當於外國公司在菲律賓的“子公司”,屬於獨立的公司主體,債務責任由菲律賓子公司承擔
非股份公司:
非股份公司不會向其成員發行股份,因為該實體的存在是為了慈善、教育、文化或其他特殊目的。公司名稱可以“基金會”作為公司名稱的后缀。某些經認可的非股份公司,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,可對收受的捐贈等所得免徵所得稅
外籍公司:
外籍公司與股份公司除了外資持股超過40%之外,並無其他區別。外籍公司如涉及某些特殊行業,按照菲律賓法規無法申請相關牌照,且外籍公司不能在菲律賓購買土地及帶地房產。
菲籍公司:
菲籍公司與股份公司除了外資持股在40%以下之外,並無其他區別。菲律賓在許多法規的限制下,某些特定的業務專案,政府只核發相關牌照給菲籍公司,具體可以參考憲法、外商投資負面清單、電信法、金融法及公共服務法等。
股份公司是最常見的企業設立形式,以下詳細介紹股份公司的設立程序:

除了設立流程之外,投資人最關心的問題還有: >> 股東現在人不在菲律賓的話,可以完成公司設立嗎? >> 外國人佔股超過40%,真的要匯款20萬美元到菲律賓嗎? >> 可以找菲律賓人代持嗎?如何確保資金安全? >> 有沒有方式可以不匯入資本金,仍然完成菲律賓公司設立? >> 公司的註冊地址可以放在住宅區嗎? >> 外國人如何購買菲律賓公司的股權? >> 沒入境菲律賓,有辦法開設菲律賓銀行帳戶嗎? >> 公司設立完成後,必須開始每月報稅做帳嗎? >> 每年需要換發執照嗎?哪些執照?要繳納多少費用? 如您有以上疑問,歡迎咨詢!
4. 分支機構(分公司)及代表處
除了設立股份公司的形式外,也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在菲律賓開展業務:
分支機構(分公司/Branch Office):
這是一種由外國公司的總部在菲律賓SEC獲得許可的分支機搆,並且可以從菲律賓獲得收入和開具正式發票。沒有獨立的法人格,債務責任由外國公司承擔。實收資本最低為200,000美元(或相當於等值披索),除非其業務是出口至少60%來自菲律賓的產品/服務到海外市場。
代表處(Representative Office):
代表處是外國公司總部與在菲律賓的客戶之間的聯絡處,因此代表處無法在菲律賓開具正式發票,也無法從菲律賓獲得收入,可以開展的業務形態有限。沒有獨立的法人格,債務責任由外國公司承擔。實收資本最低為30,000美元(或相當於等值披索)。代表處最大的缺點在於必須每年匯入菲律賓最少30,000美元以維持合規狀態。
不同企業組織之間的區別:
(1)分支機構(分公司)、股份公司(子公司)、代表處

(2)獨資、股份公司、一人股份公司

特別説明 – 企業相關稅目
A. 企業所得稅(Corporate Income Tax)– 2020年以來,菲律賓國會通過稅務改革(TRAIN法案及CREATE法案)將過去30%的CIT降低至25%;甚至於2023年以後,總資產不超過 1億比索(PHP)且年度應稅淨收入總額不超過 500萬比索(PHP)的公司,CIT降低至20%,以提升菲律賓對外資的吸引力,期望破除菲律賓常年作為東協國家中對外資的吸引力不如越南、馬來西亞及泰國等地之現象。菲律賓投資委員會(BOI)及經濟區管理局(PEZA)在特定條件下,提供外商投資免稅優惠,詳細內容可以參考下方文章:https://fullhouseph.com/2023/02/07/philippine-boi-peza/
B. 最低公司所得稅(MCIT)– 如果MCIT大於CIT,則應在運營後的第四個納稅年度繳納MCIT稅款,目前MCIT稅率為2%,稅額計算是依據年度淨收入(annual Gross Income)
C. 不當累積收入稅(IAET)– 不當累積收入稅具有懲罰性質,其意在鼓勵公司向其股東分配利潤,而不是以累積利潤不作分配的方式避免繳納股息稅。因此,菲律賓向公司不當累積的應納稅收入徵收10%的不當累積收入稅
D. 增值稅(VAT)– 進行銷售、交換、兌換、租賃貨物或財產、提供服務,以及在貿易或商業活動中進口貨物的任何實體,均須以12%的稅率繳納增值稅
E. 印花稅(DST)– 針對部分交易及合約須繳納印花稅(Note:公司設立過程,稅額最大的項目即為 “新股發行之印花稅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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